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技術創(chuàng)新,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貢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調動和發(fā)揮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福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及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樂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科學技術獎等2個類別的科學技術獎項。
第三條 長樂市科學技術各類獎項的推薦、評審、授予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實行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第四條 長樂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長樂市科學技術各類獎項評審的日常組織工作。
第五條 長樂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依照本辦法,負責長樂市科學技術各類獎項的評審工作。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獎勵委員會由有關部門領導及專家、學者組成,每5年一屆,人員由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設若干專業(yè)評審組,負責市科學技術各類獎項的評審工作。
第二章 科學技術獎項的設置
第六條 長樂市科學技術各類獎項授予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中取得重大成果,以及在引進、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中為本市經濟建設、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 長樂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
(一)在開發(fā)、推廣、應用科技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等)工作中,取得特別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第一完成者;
(二)對引進的先進技術、設備進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國產化過程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別顯著經濟效益的項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八條 科技成果自評審(鑒定)或投產之日起,至申報本獎之日止3年內,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可申報長樂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
(一)在科研開發(fā)領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創(chuàng)新,項目水平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
(二)在科技成果轉化,共性、關鍵技術推廣應用,引進消化國外先進技術中,具有較大的突破或創(chuàng)新,項目水平達到國內領先以上;
(三)在發(fā)展農業(yè)產業(yè)化開發(fā)新產品中,創(chuàng)省級以上名牌,并帶動與該產品有關聯的農戶增加收入10%以上。
長樂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不分等級,每5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每人獎金額為50萬元。
第九條 長樂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我市實施科技開發(fā)研究、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fā)項目中,完成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chuàng)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二)在研究開發(fā)、應用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并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轉化、應用推廣國內外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或有較大范圍、較大數量的推廣應用,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技基礎工作和環(huán)境保護、醫(yī)療衛(wèi)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jiān)測預報和預防等)項目中,取得重大成果并經過實踐檢驗,創(chuàng)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創(chuàng)造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前款第五項的獎勵僅授予單位。
第十條 長樂市科學技術獎每2年評審一次,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獲獎項目總數不超過15個。單項受獎人數實行限額,單項受獎人數不超過5人。
(一)一等獎:屬國內領先,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創(chuàng)新難度大,綜合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和省內先進水平,可廣泛推廣應用,并有實際使用效果和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有重大貢獻的應用技術研究成果。每項獎金為20萬元。
(二)二等獎:屬省內領先,技術創(chuàng)新難度較大,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或綜合技術經濟指標達到本省領先水平,能廣泛推廣應用,并有實際使用效果和較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有較大貢獻的應用技術研究或轉化推廣成果。每項獎金為10萬元。
(三)三等獎:屬福州市、長樂市領先,有一定的技術創(chuàng)新難度,綜合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福州市、長樂市先進水平,能廣泛推廣應用,有實際使用效果和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對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有一定貢獻的應用技術研究或轉化推廣成果。每項獎金為5萬元。
獲獎項目進行成果轉化時,在市級科學技術專項經費安排中給予優(yōu)先考慮。
第十一條 個人完成的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獎金全部歸個人所有;集體完成的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主要完成者所得獎金應占獎金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三章 申報、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二條 長樂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項目必須經過科學技術成果評審或鑒定,填寫統(tǒng)一格式的《長樂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書》,并按規(guī)定提供完整的相關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長樂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或項目由下列組織或個人推薦:
(一)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市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備推薦資格條件的其他組織或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四條 長樂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程序:
(一)初審:推薦組織或推薦人負責對所推薦項目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
(二)審核: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所推薦項目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三)公示: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專業(yè)組評審前,將推薦組織或推薦人申報、推薦的長樂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在媒體上予以公示,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受理有關異議事項。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將異議處理結果答復提出異議的公民或組織。
未經公示的項目不得參加專業(yè)組評審。
(四)評審:專業(yè)評審組組織評審專家對候選項目從科學性、創(chuàng)新性、先進性、技術難度、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評價,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推薦授獎的等級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薦授獎的理由。
(五)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各專業(yè)組評審結果進行審查和表決,提出授獎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實際參與評審的委員應占總數2/3以上。
第十五條 獲得長樂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人民政府頒發(fā)長樂市科學技術獎證書、獎金。
長樂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科學技術專項經費中列支。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適時提出長樂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金額調整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六條 長樂市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并作為考核、晉升、評審職稱的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已獲福州市、省、部級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不再參加長樂市級評獎。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八條 長樂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組織和個人提供虛假材料,協(xié)助他人騙取獎勵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者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機關依法追究責任。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剽竊、侵占他人的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獎勵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由行政機關依法追究責任。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被撤銷獎勵的個人,三年內不得再申報長樂市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條 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工作的有關人員在評審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行政機關依法追究責任。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23日頒布施行的《長樂市科學技術獎勵暫行辦法》(長委[2008]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