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日前,,葉某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甲公司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向葉某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說明書,;收到二期房款后,將房屋過戶給葉某。葉某繳納首期房款后,,甲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說明書,。在交涉過程中,因地震導致房屋毀損,,葉某和甲公司都認為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不該由自己承擔,雙方爭執(zhí)不下,。那么究竟誰該來為地震“背鍋”呢,?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黃海律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guān)規(guī)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guān)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zhuǎn)移。本案中,,甲公司已將房屋交付給葉某,,即已經(jīng)履行了主給付義務,但未交付房屋說明書,,即未履行從給付義務,,但從給付義務的違反并不影響風險轉(zhuǎn)移,因此,,葉某應當承擔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九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guān)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zhuǎn)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