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理順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程序,,日前,市政府辦公廳發(fā)布《福州市四城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有效期五年,,原《關于福州市城區(qū)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若干意見(試行)》和《關于福州市城區(qū)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shù)难a充意見》同時廢止。
新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征收程序作了重大調整,,《實施意見》根據(jù)新的法律法規(guī)并結合工作實際,重新梳理了工作流程,,對征收集體土地房屋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
《實施意見》共十三條,相對原來的相關規(guī)定,,主要有兩個方面變化:一是將原來征地批后開展的調查,、評估、公告,、登記、協(xié)議等工作調整為征地報批前開展,;二是增加了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安置決定的工作環(huán)節(jié),。具體內容包括:明確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實施部門為四城區(qū)(鼓樓區(qū)、臺江區(qū),、倉山區(qū),、晉安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明確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批前程序按照調查,、評估,、公告、登記,、協(xié)議等步驟開展,;明確做出補償安置決定的主體、程序及補償安置決定的主要內容,;明確責令交地的程序及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內容等,。(記者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