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樂新聞網訊 兒子在國外長期未付贍養(yǎng)費,,母親占用兒子房屋,,兒子起訴至法院要求母親搬出所占用的房屋,,近日,,福建長樂法院以母親做法符合公序良俗為由判決駁回兒子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陳某系高某之母,,訴爭房屋位于長樂某農村,,登記于兒子高某名下。1994年,,高某赴美國務工,,此后,上述房屋由母親陳某占有,、管理,、使用,。法院還查明,,2015年10月,陳某起訴高某贍養(yǎng)費糾紛,,根據生效判決,,兒子高某應支付贍養(yǎng)費十多萬元。
法院認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贍養(yǎng)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六條規(guī)定,,贍養(yǎng)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本案陳某系高某母親,已年逾七旬,,高某作為兒子本應履行贍養(yǎng)的義務,,而其自1995年至今二十多年,一直未履行應盡的贍養(yǎng)義務,,陳某亦因其子高某長期在國外而無法直接主張贍養(yǎng)費,。在此情形下,作為母親的陳某占有,、管理,、使用其子高某的房屋,該行為符合農村善良風俗,,符合社會公序良俗,。據此,對高某要求其母陳某返還訴爭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費的請求,,不予支持,。高某可待全部履行完贍養(yǎng)義務后再向陳某主張相關權利。判決后,,高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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