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全國人大關(guān)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guān)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經(jīng)長樂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4年3月31日審議通過,任命下列同志為長樂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
王梁杰、王紅梅、王榮春、劉楠楠、李麗媄、李勤淑、李超、肖其官、杜晶晶、吳寶云、陳惠、陳瑜飛、陳桂英、陳頌鋒、陳勇、陳滿銀、陳枝、陳文慶、陳發(fā)明、陳依發(fā)、陳冰、陳文光、張莉苧、邱育芳、鄭小萃、鄭心航、林為鋒、林曦、林化新、林美玲、林金、林舒雯、趙英然、卓明月、姚秋官、楊花、俞錦萍、柯嬌云、高友文、黃雄秋、黃浩榕、黃志熙、曹東、曹立偉、游國勛、魏小娜、魏淑玲、魏敏華。
因陪審員個人工作變動原因提出辭職申請,經(jīng)大會審議通過,免去下列同志長樂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職務(wù):
楊振東、林慶、徐秀玉。
特此公告
長樂市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