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近日出臺《海上搜尋救助獎勵管理暫行辦法》,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海上搜尋救助工作,對參與特大海上險情搜救行動的集體每次最高獎勵40000元,個人每次最高獎勵5000元。
辦法規(guī)定,獎勵對象是在福建省海上搜尋救助責任區(qū)內參與海上搜尋救助行動且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力量,即除國家專業(yè)搜救力量及黨政機關外,由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動員或自愿參加海上搜尋救助行動的自然人和法人。
辦法規(guī)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社會力量可以給予獎勵:
(一)參與海上重特大險情搜救行動且有突出貢獻的;
(二)參與海上較大、一般等級險情搜救行動,且搜救難度大或避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在搜救行動中表現(xiàn)突出,有效避免或減少遇險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海洋環(huán)境污染的;
(四)在惡劣氣象海況等困難條件下堅持開展搜救行動的;
(五)發(fā)現(xiàn)并成功打撈起海上遇難人員遺體的;
(六)長期堅持參與海上搜尋救助行動且成績突出的;
(七)在應急打撈處置礙航的無主沉船沉物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的;
(八)根據(jù)其他有關規(guī)定應當給予獎勵的情況。
獎勵分為集體獎勵和個人獎勵,相應的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參與特大海上險情搜救行動的集體獎勵額度最高為40000元/次,個人獎勵額度最高為5000元/次;
(二)對參與重大海上險情搜救行動的集體獎勵額度最高為30000元/次,個人獎勵額度最高為3000元/次;
(三)對參與較大海上險情搜救行動的集體獎勵額度最高為20000元/次,個人獎勵額度最高為2000元/次;
(四)對參與一般海上險情搜救行動的集體獎勵額度最高為10000元/次,個人獎勵額度最高為1000元/次;
(五)成功搜尋并救起遇險落水人員的,每救起1人額外獎勵5000元;
(六)發(fā)現(xiàn)并成功打撈起海上遇難人員遺體的,每撈起1具額外獎勵5000元;
(七)對參與應急打撈處置礙航的無主沉船沉物工作的,單個集體獎勵額度不超過40000元/次,個人獎勵額度不超過5000元/次。
(八)對長期堅持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且成績突出的,單個集體獎勵額度最高為30000元,個人最高為5000元。
辦法明確,具體的獎勵金額由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綜合考慮險情等級、氣象海況、救助難度、搜救效果及獎勵資金預算安排等因素確定。組織搜救行動的沿海設區(qū)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qū)海上搜救中心推薦擬獎勵對象,于次年3月1日前向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提交獎勵申請。各沿海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及平潭綜合實驗區(qū)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獎勵辦法或實施細則。(福建日報記者 嚴順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