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劉明燕
去年5月,,被配偶張先生實施家庭暴力,王女士到市婦聯(lián)求助,。由于張先生系初次實施家庭暴力,,王女士也意識到自己在處理婚姻家庭矛盾中有不理智的行為,且對張先生仍有感情,,希望市婦聯(lián)能幫助她進行調解,。市婦聯(lián)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員了解具體情況后,撥打電話給張先生,,將王女士的意思傳達給張先生,,并征詢張先生的調解意愿。張先生表示王女士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很多難以溝通之處,,實在講不通了,,只能“暴力”溝通,,同時拒絕調解。
由于張先生對實施家庭暴力存在錯誤理解,,且他有正式工作單位,。為維護王女士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guī)定,,市婦聯(lián)建議王女士向張先生所在單位反映情況,,并適時與張先生所在單位聯(lián)系,表明態(tài)度,,請張先生所在單位依法對張先生予以批評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最后,,在張先生所在單位的教育和調解下,張先生認識到實施家庭暴力的錯誤,,向王女士道歉,。王女士也對自己的不理智行為道歉,表示將用心經(jīng)營好婚姻家庭,。
□案例點睛:
根據(j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該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用人單位發(fā)現(xiàn)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