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倉法宣
2019年5月初,男子范某酒后駕駛共享汽車,,從倉山區(qū)金港路附近出發(fā),,行駛至倉山區(qū)冠浦路某小區(qū)門口時,與張先生駕駛的出租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經(jīng)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倉山大隊認定,,范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鑒定,范某的全血樣檢出乙醇含量為189.8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近日,倉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范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范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到案后,,被告人范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結(jié)果如下:被告人范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案例點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共享汽車亦在機動車之列,醉酒駕駛共享汽車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當醉酒駕駛共享汽車造成事故時,,駕駛?cè)藛T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中有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當共享汽車駕駛?cè)舜嬖谧砭岂{駛這一違法行為時,,交強險理賠范圍外的其他賠償可能均需駕駛?cè)顺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