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繳存公積金的理念漸漸深入人心,廣大職工也愈發(fā)重視自己的公積金繳存情況。然而,仍有一些公司不依法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近日,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就碰到了這樣一起案件。
此前,職工張某向公積金中心投訴稱,其所工作的公司未為其足額繳存在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要求公司為其補繳。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隨后前往該公司調查取證,公司負責人拿出了一紙協(xié)議,表示張某在入職時已與公司簽訂了放棄住房公積金的協(xié)議,公司不繳存住房公積金是職工依法處分自身的權益,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公司負責人由此認定,無須為張某補繳住房公積金。
針對公司負責人的說法,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指出,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必須依法繳存的資金,其繳存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長期性、強制性。公司與該職工簽訂的協(xié)議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自始無效,公積金中心遂向公司作出《責令限期繳納住房公積金決定書》,要求其為張某補繳住房公積金。
該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經審理,法院認為放棄住房公積金的協(xié)議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不能免除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判決維持公積金中心作出的行政決定,公司也補繳了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中心提醒: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方式和數額及時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通過協(xié)議的方式來免除住房公積金法定繳存義務;希望廣大企業(yè)能夠切實遵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樹立守法誠信形象,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記者 阮冠達 通訊員 王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