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網(wǎng)電力某公司擬實施福清相關段110kV變10kV線路配套送出工程,計劃在104國道橫穿開挖纜溝敷設電力管道,依據(jù)《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相關條款,向福清公路中心提交涉路施工許可申請。
經(jīng)福清公路中心組織審查,并結(jié)合現(xiàn)場實際情況,福清公路中心與電力公司充分溝通,分析不同施工方案利弊,將施工工藝調(diào)整為頂管下穿施工,僅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nèi)空地開挖工作井與接收井,使用圍擋封閉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既不影響交通順暢,亦不存在路產(chǎn)損壞修復問題。電力公司按照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許可(縣級權限)事項準備相關申請材料,提交申請后獲得許可審批。
□案例點睛
《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nèi)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jīng)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gòu)提出申請:(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記者 林銘 通訊員 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