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網電力某公司擬實施福清相關段110kV變10kV線路配套送出工程,,計劃在104國道橫穿開挖纜溝敷設電力管道,,依據(jù)《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相關條款,,向福清公路中心提交涉路施工許可申請,。
經福清公路中心組織審查,并結合現(xiàn)場實際情況,,福清公路中心與電力公司充分溝通,分析不同施工方案利弊,,將施工工藝調整為頂管下穿施工,,僅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空地開挖工作井與接收井,使用圍擋封閉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既不影響交通順暢,,亦不存在路產損壞修復問題。電力公司按照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許可(縣級權限)事項準備相關申請材料,,提交申請后獲得許可審批。
□案例點睛
《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記者 林銘 通訊員 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