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樂新聞網(wǎng)訊 近日,福州長樂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在娛樂場所擺放賭博機被判處開設賭場罪的案件。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林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文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千元;扣押的賭博機及賭資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犯罪所得3.8萬元上繳國庫。
長樂檢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文某某經(jīng)事先商量,在長樂航城街道某飯店旁的娛樂中心內擺放兩臺電子賭博機,供周圍群眾押分賭博。其中,林某某負責提供賭博機設備,文某某負責現(xiàn)場經(jīng)營和管理,盈利五五分成。2018年2月底,當?shù)嘏沙鏊樘幜嗽撡€博場所,現(xiàn)場抓獲文某某及兩名賭博人員,查扣賭博機兩臺、賭資782元。至案發(fā),林某某、文某某共計非法獲利3.8萬元人民幣。
庭審中,兩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等沒有異議。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長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文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適當,應予以采納。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6日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并以現(xiàn)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xiàn)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行為。賭博機是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機型、機種,是一種游戲廳的附屬品,看似公平、娛樂的游戲,但其后果是非法轉移、重新分配參賭者的財產(chǎn)。經(jīng)營者切勿貪圖暴利,經(jīng)營任何具有賭博性質的電子游戲設備,以免牢獄之災。
(區(qū)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