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廈門一涉黑“保護傘”案件公開審理
被告人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受賄罪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張某勇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受賄罪一案在海滄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據(jù)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4月,廈成高速A4標段青新隧道工程施工開始階段,原海滄街道青礁村村委會主任顏鳴秋(已被判刑)請求時任海滄街道黨工委委員、海滄街道辦事處副主任、駐該村工作組組長的被告人張某勇對其伙同顏小敏(已被判刑)謀取青新隧道洞渣的計劃提供便利、支持,并允諾給予張某勇相應好處費。張某勇明知顏鳴秋伙同顏小敏等人以阻撓施工的方式,逼迫隧道施工單位商請政府部門協(xié)調(diào)處理該洞渣歸屬,也明知顏小敏及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成員在海滄區(qū)長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答應為顏鳴秋提供幫助。在海滄區(qū)政府應施工單位請求協(xié)調(diào)處理該洞渣歸屬過程中,張某勇違規(guī)履行駐村工作組組長職責,未如實報告顏鳴秋等人謀取洞渣的計劃,故意不組織、不參加青礁村集體會議研究洞渣處置方案,還利用職務便利,積極建議洞渣歸青礁村村委會,并在顏鳴秋私自以村委會名義出具的由僑生勞務隊承接處置洞渣的介紹信上簽字蓋章予以確認。
2010年5月11日,海滄區(qū)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將洞渣確定給青礁村集體。被告人張某勇又以街道辦名義為顏鳴秋對接施工單位處置洞渣提供擔保。在張某勇的縱容、支持下,顏鳴秋順利通過由其本人實際控制的僑生勞務隊與施工單位對接,伙同顏小敏將洞渣出售牟利。2011年5月,顏鳴秋將部分洞渣收益作為好處費送予張某勇。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某勇在擔任廈門市海滄區(qū)海滄街道辦事處黨政辦主任、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黨工委副書記以及新陽街道黨工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78萬余元。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勇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合議庭重點調(diào)查了被告人的退贓情況,向被告人釋明了退贓是認罪認罰的組成部分,并要求被告人提出明確的退贓計劃;庭審中,控辯雙方還圍繞著法律適用、量刑情節(jié)等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合議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庭后,辯護人表示,家屬將會在三天內(nèi)完成退贓工作。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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