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出售后獲悉政府將要發(fā)布征收公告,,賣家覺得賣虧了想反悔,,拒絕辦理過戶登記,也不肯交付房屋,,買方權益該如何保障,?近日,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2023年3月,,林某通過中介公司找到陳某正在出售的一套房屋,通過中介居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按照合同約定將購房保證金20萬元交付至交易服務方指定的交易結算資金監(jiān)管賬戶,。然而,,當林某要求陳某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以便支付后續(xù)錢款時,陳某卻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想要延長付款與過戶時間,。
原來,陳某聽聞政府將要發(fā)布征收公告,,他剛賣掉的房屋正處于征收范圍之內,,因此有意拖延。林某多次要求陳某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卻一直沒有結果,,遂起訴至鼓樓法院。
鼓樓法院法官在審查過程中,,與房主進行多次溝通,,了解到陳某以為只是簽訂買賣合同,但沒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就不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遲遲未按合同履行義務。法官與陳某進行釋法說理后,,促成雙方調解,,林某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陳某按照約定支付林某相應的違約金,。
法官提醒,,若買賣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合同義務、目的均已達成,。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依法成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買賣雙方應該按照買賣合同中的約定來履行,,如果沒有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效力待定或者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等情形,那么買賣雙方中任意一方均不能隨意反悔,,否則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沒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不等于不用承擔責任,。賣方簽訂購房合同后,,應該承擔合同項下約定的義務,主動配合買方做好房屋過戶以及交付手續(xù),。法官建議,,在購房或賣房前應對房屋相關政策進行充分了解,并在購房合同中對政策引起的風險處理進行提前約定,。(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