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5月,,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福州某區(qū)蔬菜攤銷售的菜蔥進行監(jiān)督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系農貿市場蔬菜攤經營者,。涉案批次菜蔥從某蔬菜批發(fā)市場購進,當事人提供了供貨商的證照,、進貨憑證以及檢測陰性合格報告等材料,。進貨憑證為機打票據,票據上有一品一碼源頭碼,,能實現(xiàn)涉案批次食品的有效追溯,。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菜蔥貨值金額為50元,違法所得為30元,。
當事人采購的菜蔥不合格非當事人所致,,當事人已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自己所采購的該批次菜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當事人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福建省市場監(jiān)管領域行政執(zhí)法裁量四張清單》之“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當事人的行為滿足不予處罰適用情形,,該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包括: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程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