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甲(化名)與小乙(化名)系某大學的同學,,一次班委競選引發(fā)了他們之間的名譽權糾紛案,。近日,晉安法院審結此案。
去年10月,,一次班委選舉中,小甲和小乙競選同一職位,。小乙落選后,,在自己的社交媒體賬號發(fā)布了一張包含雙方姓名和投票數(shù)的圖片,并在配文中以略帶侮辱的言辭表達了對競選的不滿,。
為了留存證據(jù),,小甲對上述平臺內容進行了公證,并因情緒焦慮前往醫(yī)院就醫(yī),。
之后,,小甲將小乙訴至法院,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了立案材料和相關證據(jù),。但小乙在小甲的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了咄咄逼人的評論,。
晉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小乙在社交媒體賬號發(fā)布的內容和在小甲微信朋友圈回復的內容均構成侵權,。因此,,晉安法院支持了小甲要求小乙刪除有關內容,并分別在小乙的社交媒體賬號和微信朋友圈發(fā)布道歉內容且分別保留十日和三日的訴訟請求。
同時,,晉安法院認為小甲因情緒焦慮就醫(yī)所支出的醫(yī)療費435.18元,,可認定為系小乙的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損失,因此支持了賠償該損失的訴訟請求,。此外,,小甲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公證費1000元也被法院采信,由小乙賠償,。
?。ㄓ浾?林春長 通訊員 晉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