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州閩侯法院審結了一起燃放煙花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判決閩侯16歲少年小明(化名)向受損房屋所有人大彬(化名)賠償房屋損失及鑒定費共計79000多元,不足部分由小明的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放煙花(圖文無關)
案發(fā)經過
據了解,2023年1月某日凌晨,,小明與朋友在馬路邊燃放“陀螺”煙花,。
燃放過程中,小明將點燃的煙花拋至空中,,煙花旋轉燃燒后滾落到路旁摩托車維修店門口,。
在未確認煙花是否完全熄滅的情況下,小明徑直離開,。
不料,,煙花余燼引燃了修車店門口堆放的雜物,引發(fā)火災,,導致大彬的房屋受損,。
經公安機關調查認定,事故成因明確,,小明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閩侯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小明在燃放煙花過程中未盡到審慎義務,,未按照安全規(guī)范操作,,是引發(fā)火災事故的主要原因,小明應承擔主要責任,。
同時,,摩托車維修店在門口隨意堆放易燃雜物,亦存在安全隱患,,對火災事故發(fā)生亦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鑒于大彬在訴訟中拒絕追加摩托車維修店為共同被告,,法院視為其放棄對摩托車維修店主張權利,。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春節(jié)等傳統(tǒng)節(jié)日期間,,燃放煙花爆竹雖能增添節(jié)日氛圍,,但安全問題不容忽視。
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物品,運輸,、存儲,、銷售及燃放煙花爆竹均需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
▲煙花(資料圖)
特別是未成年人在燃放煙花爆竹時,,家長應陪護在身邊并進行安全指導。
燃放后,,應仔細檢查周邊場地,,在確認沒有余火的情況下方可離開。(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閔丹丹 趙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