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網(wǎng)福建長汀8月27日電 (陳立烽 項永峰)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法院27日披露,該院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被告人何某勇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賴某金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
據(jù)該法院介紹,2017年10月,被告人何某勇因之前購買的鳥銃木質(zhì)槍托壞了,便重新進行了制造。被告人何某勇把鳥銃做好后,將鳥銃拿到附近山頭試用并放置于家中。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傍晚,被告人何某勇用編織袋將鳥銃包裝好后,準備將鳥銃丟棄,在路過被告人賴某金家門口時,看見被告人賴某金等人在家中喝酒,便進去與其聊天喝酒。期間,被告人何某勇表示要將鳥銃暫時寄存在被告人賴某金家中,被告人賴某金表示同意。爾后,被告人何某勇將鳥銃放到被告人賴某金雜物間的門后暫放。
2018年12月17日5時50分許,長汀縣公安局三洲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賴某金的家中雜物間門后查獲一把鳥銃。
經(jīng)龍巖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送檢疑似槍支以前裝火藥為能源動力,可以有效擊燃底火,認定為槍支。到案后,兩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勇違反國家槍支管理法規(guī),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告人賴某金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無證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